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93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3紙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94年度除字第8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永俊實業工程│中華商業銀│000000000000│捌仟柒佰玖拾玖元│92年10月5日│AG0000000││││行 邱俊傑 │行鳳山分行│00│││││├──┼──────┼─────┼──────┼────────┼───────┼──────┼───┤│002│永俊實業工程│中華商業銀│000000000000│貳萬參仟參佰肆拾│92年10月5日│AG0000000││││行邱俊傑│行鳳山分行│00│貳元││││├──┼──────┼─────┼──────┼────────┼───────┼──────┼───┤│003│永俊實業工程│中華商業銀│000000000000│貳萬捌仟柒佰壹拾│93年11月5日│AG0000000││││行邱俊傑│行鳳山分行│00│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