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七號
具保人 張文暉 男二被告甲○○女四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文暉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八九00五二四六號)。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文暉,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