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祖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祖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92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