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劉奇方 被告 林意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意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