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
謝允晴 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家簡字第一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前開規定,於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亦有明定。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