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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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