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周政達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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