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124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A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處新臺幣陸佰元,並予記違規點數壹點。
理由
一、按「禁行機車」標字,係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復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含機器腳踏車);而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第四十五條第十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十七時四十六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臺北市○○路○段,未依規定而行駛於承德路禁行機車車道,適為在該處執勤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北投分隊員警當場以拍照之方式採證,並以受處分人駕駛上開車輛,有機車行駛禁行車道之違規行為製單舉發,嗣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三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六百元。
三、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意旨略以:一般人騎乘機車都是看地面有無劃有「禁行機車」,地面沒有的話,就可以行駛,北投分局員警所拍攝之舉發照片可證明其當時係行駛於一般未劃有「禁行機車」車道上;如員警舉發違規非依所拍攝之照片為據,而係依道路安全規則或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則毋庸拍照而僅需依員警個人喜好為舉發,此不依拍攝照片為據所為之舉發,無標準可言,係不公平云云。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對於騎所有之前揭重型機車,於前揭時、地為員警拍照採證之事實並不否認,雖其辯稱:依舉發照片所示,地面無劃設「禁行機車」之標字,地面無劃有「禁行機車」,就可以行駛云云,然被告考領有駕駛執照,對於前揭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知之甚詳,而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0九五三四四七八四00號書函所載:……承德路六段(北往南)內側一、
二、三、四車道,佈設為禁行車道,且於路口入口處地面均設有「禁行機車」標字,異議人亦不否認此情,且依舉發照片所示,異議人所行駛車道之右二車道線均為雙白實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足見被告所行駛之車道應係進行機車之車道無誤。又雖舉發照片未見有「禁行機車」標字,然查承德路六段(北往南)甚長,自不可能於整個路段的車道內均劃設「禁行機車」之標字,而本件路段路口入口處既有「禁行機車」,異議人即不應該駛入該車道,況「禁行機車」車道之右側車道線均為雙白實線,依規定亦不得跨越、變換車道,異議人竟將機車駛入舉發照片所示之車道,其有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已甚為明確。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有於前揭時、地騎乘前開車號重型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其異議為無理由。惟查原處分漏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顯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百元,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以為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