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庚○○
街21丙○○
號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