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48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