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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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64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服役中,且否認其在信用卡申請表簽名,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