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瑛彬 被告臺灣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錦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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