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戊○○
之6甲○○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壬○○住屏東縣
20號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
蔡麗華 住同上被告庚○○住高雄市
號12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被告乙○○住屏東縣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
丁○○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陳報被告蔡麗華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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