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簡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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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生日為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之事實,有被告警、偵訊筆錄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