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30號
聲請人 張枋霖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用,依照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是請求相對人將逾越聲請人所有土地的竹木竹根刈除,未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不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要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之適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逾越原告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的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