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祺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翰 即睿
誠法律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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