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己○
○、丙○○、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6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63,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