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己○
  ○、丙○○、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6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63,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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