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
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