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
  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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