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7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新興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75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5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契約書及約定條款、還款明細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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