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90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5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放款帳務
資料、還款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