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花小字第3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花蓮市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劉育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玖萬玖仟 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下同)9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
八五計算之利息。另本金於93年11月15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