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通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通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文通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663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所涉上開罪名之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有逃亡之可能性,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予以訊問後,被告對於是否延長羈押並未具體表示意見,被告之辯護人則陳稱:因被告前與母親租屋同住,因出租人不同意被告將戶籍遷入承租房屋,被告之戶籍始會寄放在戶政事務所,現被告已與胞妹協調提供住處予被告居住等語。而依被告先前歷次供述及卷附其他事證暨扣案之海洛因,已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依證人方○雄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所證有關如何查獲被告之經過,更可見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所涉既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自屬增加,酌以被告前已有2次通緝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認被告前已有規避司法程序執行之紀錄,益徵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復參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戶政事務所,且其辯護人所稱被告將居住於其胞妹住處,惟此尚為被告片面之詞,卷內並無可信被告將來果會確實居住於此之跡證可循,末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在本案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6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鄭珮玟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君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