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96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上訴人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年4月29日103年度建字第39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5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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