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字第20號上訴人 牛錦屏
張麗惠 江文銓 葉瑪琍 李國星 黎玉滿 陳彥晞 鄭潔顏 張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9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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