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通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通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文通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663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所涉上開罪名之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有逃亡之可能性,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予以羈押,並自106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予以訊問後,被告對於是否延長羈押乙事,係陳稱:請求交保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陳稱:本件已審理終結,且被告如獲交保,會居住在先前所陳報胞妹之住址,並不會有傳拘無著之情況,故本件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等語。而依被告之供述及卷附其他事證暨扣案之海洛因,以及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查獲被告之經過情形,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既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自屬增加,酌以被告前已有2次因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該2次僅係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及11月之有期徒刑,被告即已有逃避執行之舉,遑論被告於本件所涉犯者係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益見其逃亡之或然率甚高,而此並不因本案第一審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而有異,又被告及其辯護人雖陳稱被告將居住於其胞妹位於高雄市路竹區之住處,惟卷內並無可信被告將來果會確實居住於此之跡證可循,況且被告之戶籍已於106年2月8日自戶政事務所遷入高雄市○○區○○街○○號0樓之0,則被告何以仍會居住在其胞妹住處,亦未見被告說明,末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在本案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6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鄭珮玟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