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靖雯
法定代理人  孟繁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維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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