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江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1,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