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041號

原告 江岳哲

被告 江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伊以手機網路銀行匯款,因操作錯誤,而誤將新臺幣(下同)4萬元匯至被告所有帳戶,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而被告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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