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事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51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陳聖珠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朱明德 等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