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83號
原 告 倪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壹拾壹萬零陸佰元(詳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
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及金額(詳見民
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依該附表一所示,本件原告請
求金額共計1,110,600元(計算式:1,600元+8,000元+21,000
元+150,000元+930,000元=1,11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