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鍾龍瑱 即 鍾蔚萱
張玉媚
劉俞辰 即 劉禹辰 即 劉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年12月11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