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政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民國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90年3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員工作,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1,200元,平均日薪為1,040元,時薪為130元。原告任職期間,每日上班時間上午7時30分至下午6時止,已逾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規定每日8小時之工作時間,被告卻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原告加班費,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5年共60個月之加班費41萬5,200元;另原告未曾請休特別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第3款之規定,原告93、94年之特別休假各為10日,95至97年之特別休假日數各為14日,共計62日,據此,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特別休假工資64,480元;又原告每年僅休7日之國定假日,而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每年應有19日,故原告就短少請休之國定假日得請求被告給付未休之國定假日工資62,400元。末因被告未依法給付上開之加班費,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工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49,600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9萬1,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8年5月18日向被告表示上班至同年5月底止,隔日即未再至被告公司上班,再被告僅原告1位司機,且營業26年從未資遣員工,原告任職於被告期間表現平穩,實無將原告資遣之理,足見被告係主動辭職,否則豈會於勞工局調解時僅請求特別休假之工資補償68,640元部分。退步言,被告公司員工請假皆須向公司老闆報備獲准,則原告因未合法請假無故曠職達3日以上,業經被告於同年6月1日將原告合法解僱並辦理退保,且被告並無逾時加班及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之情事,被告公司因工作性質無固定特別休假,然每月均加發給員工不休假獎金,每月亦均核發加班費,故被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特別假及國定假日未休假之工資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自90年3月15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送貨員工作。
(二)原告之勞工保險已於98年6月1日經被告公司辦理退保。
(三)原告每月薪資31,200元,日薪1,040元、時薪為130元。
(四)原告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30分。
(五)原告曾於98年5月18日、同年5月27日致電至被告公司。
四、本件爭點:
(一)原告有無逾時加班及未休特別假、國定假日之情事?若有,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未休假工資金額為若干?
(二)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是否合法?或原告是否為主動辭職?若否,原告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是否有據?如有,資遣費金額若干為適當?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有無逾時加班及未休特別假、國定假日之情事?若有,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未休假工資金額為若干?㈠加班費部分:
⒈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就原告主張其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30分至下午
6時部分,被告並不爭執原告上班時間確為上午7時30分(見本院卷第67頁),惟辯稱原告實為下午5時即下班云云,並提出原告所屬98年3月、4月份之打卡資料欲實其說。惟查證人即同為被告公司之員工甲○○到庭證稱:我們是7點半做到6點,用來補星期六的班,其他員工是臨時工,5點就下班;原告跟我都是固定員工,我們是做到
6點,至於中午休息時間則為50分鐘等語(見本院卷第91、92頁)。本院審酌證人甲○○與被告尚有僱傭關係,反而與原告無甚利害關係,仍於本院審理時為上開明確之證述,雖被告曾提出98年3、4月份之打卡資料,欲證明原告確係上午7時30分上班,而於下午5時下班,惟除前開98年3月、4月份外,被告未能再提出其他原告之打卡資料供本院調查審酌,再參以證人甲○○尚證稱:原告下班時間原則為上6點,不過看原告送貨之情形,如果早一點送完就早一點走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復參以被告經本院第一次訊問時,亦係表示原告上班時間係到下午6點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堪認除98年3月、4月份以外,原告之下班時間,應如證人甲○○所證述係為下午6時。又雖原告否認被告所提出原告98年3、4月份之打卡資料之真正,惟經本院核閱被告所提出之上開原告所有98年
3、4月份之打卡資料原本,與所提出之影本相符,再審酌被告苟有意偽造原告之打卡資料,大可偽造原告所有之全年度打卡資料,而無庸僅偽造原告98年3、4月份之紀錄,佐以被告所提出之上開98年3、4月份之打卡資料,其上所記載之原告上班時刻紀錄,亦與被告原所主張之7時50分不符(見本院卷第54頁),被告苟係出於事後偽造之意而偽造上開打卡紀錄,大可為求符合先前於本院之陳述而將打卡資料之上班時間予以挪移,是在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供本院調查以否認被告所提前述打卡資料係屬真正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提上述原告所有之98年3、4月份之打卡資料為真正。綜上,除依被告提出之98年3、4月份打卡資料(見本院卷第83、84頁),堪認原告於98年3、
4月份,原告係上午7時30分上班、下午5時下班者外,其餘任職期間,因被告未提出原告上下班時間打卡資料供本院調查審認,從而本院審酌證人甲○○上揭到庭所為之前揭證述及前開98年3、4月之打卡資料,認除98年3、
4月份外,原告於被告公司實際提供勞務之期間,應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6時,並扣除中午休息時間50分鐘為準。
⒊基此,除98年3、4月份應依被告所提出原告之打工資料
作為計算基準外,其餘如以原告上午7時30分上班,下午
6時下班,中午休息50分鐘計算原告工作時數共為9小時40分鐘,而被告於98年6月1日將原告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此有本院98年度岡勞調字第1號卷在卷可憑(見該卷第
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以被告於98年6月1日將原告辦理退保,則同年5月31日即為原告工作之末日回溯5年計算原告自每日上午7時30分起上班至6點下班(98年3、4月份則係至下午5點)之加班時數(以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後段每2週84小時為基準),即詳如附表一所載,合計為1516小時又10分,故原告請求5年延長工時之給付於附表一所示262,297元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⒋又被告辯稱其每月皆已核算加班時數而給付加班費予原告
云云,惟觀之98年3、4月份原告之打卡資料及98年3、
4月份薪資條部分(見本院卷83、84頁以及本院卷第44頁),本院認定原告除98年3、4月份任職期間外,每日工時為9小時40分,已如前述,而雖原告提出部分之薪資條欲證明上開期間每月已核發加班費之事實,然98年3、4月份時,原告於上午7時30分上班至下午5時下班並扣除中午休息50分鐘後工時共計8時40分,則原告之工作時數仍已逾勞基法第30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規定,卻亦無加班費之加給,由此可見,被告提出其餘月份之薪資條內容所載加班費給付,並非屬原告於上午7時30分上班至下午6時下班間之超時部分加班費,而應如原告所述實係被告下班後(即下午6時以後)延長工時之加班費,此有被告提出之96年1月至98年5月之薪資明細表、98年3、4月份原告打卡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至44頁、第83至84頁),前開薪資條復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3頁),而另被告所提出之98年3月、4月份打卡資料應屬真正已如前述,是被告抗辯每月均已給付加班費部分而再無給付義務云云,尚非可採,應認被告每月給付之加班費係屬原告下班後之加班費加給,而未包括每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6時逾勞基法所規定之工時部分。
㈡特別休假工資部分:
⒈查被告自認其除國定假日及週休2日外,即無休假(見本
院卷第89頁),且據被告公司負責人丙○○○於本院證稱:請假要扣薪水,看請幾天就扣幾天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又觀諸被告所提之薪資條均載明依照請假時間扣款之內容(見本院卷第42至44頁),並業據證人甲○○到庭證稱:國定假日跟著公家機關休假,勞動節有休,如果沒有休的話算加班,二二八我們也有休,沒有休過特別假。
等語(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足見被告公司並無給予員工特別休假。雖被告抗辯其每月均會發給員工不休假獎金云云,惟據證人即被告公司負責人之配偶,亦同於被告公司任職之 蔡清欽 於本院審理時到院證述:當時原告來上班時,沒有談到休假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則被告所稱曾發予原告之不休假獎金,應認並未經兩造合意,既未經兩造合意,難認被告所核發予原告此部分之金額,係屬在原告之同意下用以補貼原告所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之補償或工資,而應屬被告所為任意之恩惠性給予,堪可認定。又被告雖復抗辯其已提供各種津貼用以彌補員工未休假之薪資津貼,行之多年且員工均無人異議,並於任職之初已告知員工云云,然查原告亦已否認被告曾告知所給予之各項津貼係屬用以彌補未休假之薪資津貼,且證人蔡清欽亦已證述原告任職之初未曾談及休假之問題,已如前述,則被告上揭所稱已告知云云,自無足信;另被告所稱之各種津貼,除上開本院已認非屬用於補貼原告所應有之特別休假工資外,被告所稱公司制度行之多年無人異議乙節,客觀上尚不足以作為包括原告在內之其他員工所為之沈默意思表示,而應僅係單純之沈默;再參以原告薪資單上,已明列給付之項目,分別為本薪24,400元、司機津貼4,000元、機車油料津貼500元、全勤獎金500元、生產積效獎金1,000元等,客觀上並無足以明示係用以給付作為不休假獎金之名目,職此,被告所辯上開之各種津貼,應屬被告基於雇主之地位以津貼名義所為之經常性給與,尚屬工資之範疇,自不得謂屬發給員工不休假之獎金。
⒉再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基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於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就不休特別休假有合意,又基於勞工特別休假為強制規定,其日期除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外,勞動基準法並無不予准假之明文規定。經查,被告公司既自認其所屬員工並無特別休假,則被告任職期間應予休假而未休之特別休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被告即應發給依原告年資計算如附表二所示之工資64,480元。
⒊另被告抗辯其每月以手寫金額給予原告未正常休假之加班
費1,000元云云,然觀諸被告提出原告之薪資條,其上手寫部分註記為「飯+1000」或「飯+1000+1000」等記載此有薪資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59頁),而據被告自承係儘量給予員工獎勵(見本院卷第67頁),客觀上即應屬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而非經常性之給與,此與工資為契約上經常性之給與,自不相同,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亦非屬加班費之給付,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非有據。
㈢國定假日工資部分:
原告主張其少休之國定假日部分,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予以否認;且據證人甲○○證稱:國定假日有跟著公家機關休假,勞動節及二二八(紀念日)均有休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足見被告所屬員工均有於國定假日休假,是原告主張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每年國定假日至少19日,惟其少休12日云云,在原告並未就其所主張少休國定假日部分舉證以實其說,復經證人甲○○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明確如上之情形下,堪認被告公司員工均應於國定假日休假,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信,應予駁回。
㈣綜上,原告得請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加班費及特別休假
工資之金額共326,719元,逾此範圍之部分,即屬無據而應予駁回。惟就國定假日部分之請求,容非有據,而不應准許。
(二)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是否合法?或原告是否為主動辭職?若否,原告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是否有據?如有,資遣費金額若干為適當?㈠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主張其於98年5月18日係向被告請假照顧配偶,方未至被告公司上班,其中就原告於98年5月18日起即未至被告公司上班部分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認定。則被告既抗辯原告未依規定請假,而無故曠職達3日合法解僱原告,在原告確自98年5月18日起即未到被告公司上班到勤之事實以觀,原告自應就其有合法請假負舉證責任。雖原告提出98年5月間之通聯紀錄而主張曾於98年5月18日及同年月27日致電予被告表示請假,惟由原告所提出之上開通聯紀錄,並無法證明原告所提通聯紀錄中所示原告曾於98年5月18日及同年月27日致電至被告公司之目的及通話之內容為何。另證人即被告公司之負責人丙○○○亦於本院審理期間到院結證稱:沒有印象原告因太太住院而向其請假,但原告曾打了2通電話來問薪水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準此以觀,縱原告確曾於98年5月18日、同年月27日致電予被告,惟是否確係表示請假之意思,即屬有疑。在原告未能為其他舉證以實其說之情形下,原告此部分所為之主張,自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㈡承上,既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合法請假,則被告抗辯原
告無故曠職3日,已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6款合法解僱事由,被告並予以解僱即非無據,是依勞基法第18條之規定,被告本無給付原告資遣費之義務。縱被告確有如前所述未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特別休假工資之事實,惟原告先前既經被告予以合法解僱,原告其後自不得再以此部分之事實為由,予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49,600元之資遣費,為無理由。被告既係因原告無故曠職3日以上而依前揭勞基法之規定解僱原告,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無理由,已如上述,是原告是否曾主動向被告辭職乙節,即與本院此部分之結論無涉,本院爰不再加以論駁,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勞基法規定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加班費及特別休假工資部分共計326,7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及以原告其餘包括資遣費及國定假日未休假之工資部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因判命被告給付之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因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之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一:加班費部分(自98年5月31日回溯5年起算)┌─────────┬───────────┬──────────────────────────┐│期間│兩週工時逾84小時之時間│備註││(年月日)│(實際工時扣除84小時)││├─────────┼───────────┼───────────────┬──────────┤│93.6.1至93.6.1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以上午7時30分上班,│├─────────┼───────────┼───────────────┤下午6時下班,扣除午││93.6.15至93.6.28│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休50分鐘,一日工作時││││⑵93.6.22為國定假日(端午節)│數為9小時40分(週休││││,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二日不予計入工時)││││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3.6.29至93.7.1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7.13至93.7.2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7.27至93.8.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8.10至93.8.2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8.24至93.9.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9.7至93.9.2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9.21至93.10.4│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3.9.28為國定假日(中秋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3.10.5至93.10.18│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10.19至93.11.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11.2至93.11.15│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11.16至93.11.2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11.30至93.12.1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12.14至93.12.2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3年度小結│186小時40分│││├─────────┼───────────┼───────────────┼──────────┤│93.12.28至94.1.1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以上午7時30分上班,│├─────────┼───────────┼───────────────┤下午6時下班,扣除午││94.1.11至94.1.2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休50分鐘,一日工作時│├─────────┼───────────┼───────────────┤數為9小時40分(週休││94.1.25至94.2.7│12小時40分│⑴工時共96小時40分。│二日不予計入工時)││││⑵98.2.5為因應調整98.2.7放假而│││││補行上班日。││├─────────┼───────────┼───────────────┤││94.2.8至94.2.21│6小時│⑴工時共58小時。│││││⑵94.2.8至2.11為春節,故以84小│││││時扣除32小時為52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58時-52時=6時。│││││││├─────────┼───────────┼───────────────┤││94.2.22至94.3.7│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4.2.28為國定假日(228紀念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4.3.8至94.3.2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3.22至94.4.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4.5至94.4.18│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4.4.5為國定假日(清明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4.4.19至94.5.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5.3至94.5.1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5.17至94.5.3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5.31至94.6.1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6.14至94.6.2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6.28至94.7.1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7.12至94.7.25│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7.26至94.8.8│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8.9至94.8.2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8.23至94.9.5│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9.6至94.9.1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9.20至94.10.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10.4至94.10.17│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4.10.10為國定假日(國慶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4.10.18至94.10.3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11.1至94.11.1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11.15至94.11.28│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11.29至94.12.1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12.13至94.12.2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4年度小結│317小時40分│││├─────────┼───────────┼───────────────┼──────────┤│94.12.27至95.1.9│12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以上午7時30分上班,│├─────────┼───────────┼───────────────┤下午6時下班,扣除午││95.1.10至95.1.23│12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休50分鐘,一日工作時│├─────────┼───────────┼───────────────┤數為9小時40分(週休││95.1.24至95.2.6│6小時│⑴工時共58小時。│二日不予計入工時)││││⑵95.1.30至2.2為春節,故以84小│││││時扣除32小時為52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58時-52時=6時。││├─────────┼───────────┼───────────────┤││95.2.7至95.2.2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2.21至95.3.6│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5.2.28為國定假日(228紀念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5.3.7至95.3.2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3.21至95.4.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4.4至95.4.1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4.18至95.5.1│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5.5.1為國定假日(勞動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5.5.2至95.5.15│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5.16至95.5.2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5.30至95.6.12│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5.5.31為國定假日(端午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5.6.13至95.6.2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6.27至95.7.1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7.11至95.7.2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7.25至95.8.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8.8至95.8.2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8.22至95.9.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9.5至95.9.18│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9.19至95.10.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10.3至95.10.16│9小時20分│⑴工時共77小時20分。│││││⑵95.10.6、同年月9、10日為放假│││││日(中秋節、彈性放假、國慶日│││││),而95.10.14為補行上班日,│││││故以84小時扣除16小時為68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77時20分-│││││68時=9時20分。││├─────────┼───────────┼───────────────┤││95.10.17至95.10.3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10.31至95.11.1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11.14至95.11.2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11.28至95.12.1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12.12至95.12.25│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5年度小結│314小時20分│││├─────────┼───────────┼───────────────┼──────────┤│95.12.26至96.1.8│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以上午7時30分上班,││││⑵96.1.1為國定假日(元旦),故│下午6時下班,扣除午││││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休50分鐘,一日工作時││││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數為9小時40分(週休││││11時。│二日不予計入工時)│├─────────┼───────────┼───────────────┤││96.1.9至96.1.2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1.23至96.2.5│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2.6至96.2.19│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6.2.19為春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6.2.18至96.3.5│6小時│⑴工時共58小時。│││││⑵96.2.20至2.23為春節、96.2.28│││││為國定假日(228紀念日)、96.│││││3.3為補行上班日,故以84小時│││││扣除32小時為52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58時-52時=6時。│││││││├─────────┼───────────┼───────────────┤││96.3.6至96.3.1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3.20至96.4.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4.3至96.4.16│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6.4.5為國定假日(清明節)、│││││96.4.6調整放假日、96.4.14為│││││補行上班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時87-76時=11時。││├─────────┼───────────┼───────────────┤││96.4.17至96.4.3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5.1至96.5.14│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6.5.1為國定假日(勞動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6.5.15至96.5.28│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5.29至96.6.1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6.12至96.6.25│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6.6.19為國定假日(端午節)│││││、96.6.18為調整放假日、96.6.│││││23為補行上班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6.6.26至96.7.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7.10至96.7.2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7.24至96.8.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8.7至96.8.2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8.21至96.9.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9.4至96.9.1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9.18至96.10.1│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6.9.25為國定假日(中秋節)│││││、96.9.24為調整放假日、96.9.│││││29為補行上班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6.10.2至96.10.15│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6.10.10為國定假日(國慶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6.10.16至96.10.2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10.30至96.11.1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11.13至96.11.2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11.27至96.12.1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12.11至96.12.2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6年度小結│311小時│││├─────────┼───────────┼───────────────┼──────────┤│96.12.25至97.1.7│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以上午7時30分上班,││││⑵97.1.1為國定假日(元旦),故│下午6時下班,扣除午││││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休50分鐘,一日工作時││││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數為9小時40分(週休││││11時。│二日不予計入工時)│├─────────┼───────────┼───────────────┤││97.1.8至97.1.2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1.22至97.2.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2.5至97.2.18│6小時│⑴工時共58小時。│││││⑵97.2.6至2.8、2.11為春節,故│││││以84小時扣除32小時為52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58時-52時=│││││6時。││├─────────┼───────────┼───────────────┤││97.2.19至97.3.3│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7.2.28為國定假日(228紀念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7.3.4至97.3.1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3.18至97.3.3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4.1至97.4.14│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7.4.4為國定假日(清明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7.4.15至97.4.28│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4.29至97.5.12│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7.5.1為國定假日(勞動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7.5.13至97.5.2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5.27至97.6.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6.10至97.6.23│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6.24至97.7.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7.8至97.7.2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7.22至97.8.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8.5至97.8.18│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8.19至97.9.1│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9.2至97.9.15│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9.16至97.9.29│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9.30至97.10.13│11小時│⑴工時共87小時。│││││⑵97.10.10為國定假日(國慶日)│││││,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87時-76│││││時=11時。││├─────────┼───────────┼───────────────┤││97.10.14至97.10.27│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10.28至97.11.10│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11.11至97.11.24│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11.25至97.12.8│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12.9至97.12.22│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7年度小結│314時20分│││├─────────┼───────────┼───────────────┼──────────┤│97.12.23至98.1.5│9小時20分│⑴工時共77小時20分。│以上午7時30分上班,││││⑵98.1.1為國定假日(元旦)、│下午6時下班,扣除午││││98.1.2為調整放假日,故以84小│休50分鐘,一日工作時││││時扣除16小時為68小時法定總工│數為9小時40分(週休││││時計算,即77時20分-68時=9│二日不予計入工時)││││時20分。││├─────────┼───────────┼───────────────┤││98.1.6至98.1.19│16小時│⑴工時共116小時。│││││⑵98.1.10、98.1.17為補行上班日│││││,故以84小時加計16小時為100│││││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116時│││││-100時=16時。││├─────────┼───────────┼───────────────┤││98.1.20至98.2.2│4小時20分│⑴工時共48小時20分。│││││⑵98.2.26至2.29為春節、98.2.30│││││為調整放假日,故以84小時扣除│││││40小時為44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48時20分-44時=4時20分│││││。││├─────────┼───────────┼───────────────┤││98.2.3至98.2.16│12小時40分│工時共96小時40分││├─────────┼───────────┼───────────────┼──────────┤│98.2.17至98.3.2│11小時40分│⑴工時共95小時40分。│98年3、4月份為上午7││││⑵98.2.17至98.3.27工時仍以│時30分上班、下午5時││││每日9時40分計算,而98.3.2之│30分下班,扣除午休50││││工時為8時40分,故工時共計95│分鐘,一日工時為8時││││時40分。│40分,此有98年3、4月│├─────────┼───────────┼───────────────┤打卡資料在卷可稽(見││98.3.3至98.3.16│2小時40分│工時共86小時40分│本院卷第83、84頁)。│├─────────┼───────────┼───────────────┤││98.3.17至98.3.30│40分│⑴工時共60時40分。│││││⑵98年3月19、20、27日均請假,│││││而被告未予扣薪,故以84小時扣│││││除24小時為60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即60時40分-60時=40分。│││││││├─────────┼───────────┼───────────────┤││98.3.31至98.4.13│2小時40分│⑴工時共82小時40分。│││││⑵98年4月3日請假2.5小時、同年│││││月10日請假1.5小時,故以84小│││││時扣除4小時80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則82時40分-80時=2時│││││40分。││├─────────┼───────────┼───────────────┤││98.4.14至98.4.27│1小時30分│⑴工時共73小時30分。│││││⑵98年4月17日請假1日、同年月24│││││日請假半日,故以84小時扣除12│││││小時為72小時為法定總工時計算│││││,則73時30分-72時=1時30分│││││。││├─────────┼───────────┼───────────────┤││98.4.28至98.5.11│8小時│⑴工時共84小時。│││││⑵98年4月28至30日以一日工時8小│││││小時40分計,5月份後工作日以│││││一日工時9時40分計。│││││⑶98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勞動節│││││),故以84小時扣除8小時為76│││││小時法定總工時計算,則84時-│││││76時=8時。││├─────────┼───────────┼───────────────┼──────────┤│98.5.12至98.5.25│2小時40分│⑴工時共38小時40分。│以上午7時30分上班,││││⑵原告自98年5月18日開始請假,│下午6時下班,扣除午││││計至98年5月25日共請假6日,故│休50分鐘,一日工作時││││以84小時扣除48小時為36小時法│數為9小時40分(週休││││定總工時計算,38時40分-36時│二日不予計入工時)││││=2時40分││├─────────┼───────────┼───────────────┤││98.5.26至98.5.31│無│⑴原告自5月18日起至同年5月31日│││││均未上班,即不予計算工時。│││││⑵98.6.1被告為原告辦理退保,工│││││作日數計算之98.5.31止。││├─────────┼───────────┼───────────────┼──────────┤│98年度小結│72小時10分│││├─────────┼───────────┼───────────────┼──────────┤│總計│1516小時10分│││├─────────┼───────────┼───────────────┴──────────┤│加班費部分合計│262,297元│時薪為新臺幣130(下同)元計算,而依勞基法第24條第1款│││(單位:新臺幣)│之規定,每小時加班費加計為173元【計算式:1516×173││││+(173÷60×10)=262296.8333,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特別休假工資部分(以原告日薪新臺幣1,040元計算)┌───┬──────┬────────┬─────┐│期間│特別休假日數│得請求給付之工資│備註│├───┼──────┼────────┼─────┤│93年度│10日│10,400元││├───┼──────┼────────┼─────┤│94年度│10日│10,400元││├───┼──────┼────────┼─────┤│95年度│14日│14,560元││├───┼──────┼────────┼─────┤│96年度│14日│14,560元││├───┼──────┼────────┼─────┤│97年度│14日│14,560元││├───┼──────┼────────┼─────┤│總計│62日│64,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