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綉蕙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戴綉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5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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