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陸耀輝 代理人 陸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
2年8月31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10月8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1
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10月8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3年3月7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7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0│股票│1│149││││││││││├─┼───────────────┼──────────────┼────┼───┼────┼───┤│02│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0│股票│1│115││││││││││├─┼───────────────┼──────────────┼────┼───┼────┼───┤│03│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0│股票│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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