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書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書廷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郭書廷因重利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受刑人郭書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8.8.5至98.8.13│98.6.1至98.6.8│││││││├────────┼────────┼────────┼────────┤│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383號│字第2407號││├───┬────┼────────┼────────┼────────┤││法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8513│100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號│119號│││├────┼────────┼────────┼────────┤││判決日期│98.10.30│100.10.11││├───┼────┼────────┼────────┼────────┤││法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8513│100年度基簡字第│││判決││號│119號│││├────┼────────┼────────┼────────┤││判決│98.12.2│100.11.7││││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885號(已易│執字第3263號││││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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