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7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吳昶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9年8月26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261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昶輝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8月15日凌晨2時前後。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7樓AI夜店。

(三)行為:被移送人酒後徒手毆打 應宗樺李唐宇 ,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已經被移送人吳昶輝於警詢時陳述有揮拳,與在場人應宗樺、李唐宇陳述相一致,並有現場翻拍照片及監視錄器光碟可證,經相互比對後,可以認定被移送人確有上述違序行為。被移送人本件行為,已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相符合,而應依法裁罰。經審酌被移送人酒後失控,竟為本件違序行為等一切應考量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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