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蔡登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偉豪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4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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