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892號
原告岳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