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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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楷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79、80頁),並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詐欺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4次)犯罪日期106.4.20-106.4.22①106.4.27②106.4.7③106.4.27-106.4.28①106.3.15②106.3.23③106.4.17④106.4.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18、41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18、41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18、4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判決日期109.5.27109.5.27109.5.2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確定日期109.5.27109.5.27109.5.27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811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11次)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2.7-106.4.28106.3.31107.4.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18、41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18、41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28號判決日期109.5.27109.5.27110.9.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28號確定日期109.5.27109.5.27110.10.1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811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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