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林明宗
林靜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被告 張釋憶 訴訟代理人 楊釋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關於「基隆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000巷00號),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