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原告CABAHUGRADDYBOYTUYA( 若迪 )
BULLOSJHONARDBALTERO( 喬納 )
REYDELAROCAJOLLOSO(瑞)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被告協建26號漁船、協建28號漁船即 黃建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11年4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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