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94號聲請人 羅雲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文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徐文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