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95號聲請人 陸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嘉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具體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卷內所附本票影本未有到期日,則台端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顯與本票所載未符)
三、相對人鍾嘉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