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聲請人 劉阿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正本(聲請狀應載明台端之姓名、住居所、聲請意旨、聲請日期、並於聲請狀尾端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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