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29號原告 徐亞文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被告 徐亞君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被告 徐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徐亞文、徐耀東各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徐亞君、徐耀東各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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