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原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高劉崑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補正被告法代理人承受訴訟之委任狀到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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