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易玫律師
洪士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
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