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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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勞執字第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翊響企業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黃金柱」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