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7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6條規定,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其養子女即聲請人甲○○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西昌村竹子腳25號之3,有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終止收養,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