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 黃宏源 即勝華工程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國偉